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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家开不服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不予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开,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冷水江市涟溪矿业有限公司一工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冷行初字第1号原告潘家开,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耀新、段新陆,冷水江市新大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勇。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冷水江市涟溪矿业有限公司一工区,住所地:冷水江市同兴乡永兴村。法定代表人王放顺,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开不服被告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不予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潘家开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潘家开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家开承担。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牡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