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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浩、薛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浩,薛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277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正巧,女,汉族,1977年出生,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丁浩(系薛莲丈夫),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薛莲(系丁浩妻子),女,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浩、薛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