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翟光东诉彭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光东,彭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翟光东,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花山区���被执行人:彭凌,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00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