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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祥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光彦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彦,男,汉族,现年40岁。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现年39岁。刘光彦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耿马县人民法院(2014)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