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祥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光彦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彦,男,汉族,现年40岁。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现年39岁。刘光彦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耿马县人民法院(2014)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