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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与上海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上海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水,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5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23.50元,由原告浙江临安福盛涂料助剂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金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