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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李艳与贾小秋、高蓉、王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贾小秋,高蓉,王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小秋,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蓉,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审第三人王宏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李艳因与被上诉人贾小秋、高蓉、第三人王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居住地在解放区。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选择向租赁物使用地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