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常州市旷锐机械厂与常州市旷锐机械厂、常熟市方盛纺织机械厂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常州市旷锐机械厂,常熟市方盛纺织机械厂,翁某某,季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旷锐机械厂,被告常熟市方盛纺织机械厂,被告翁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旷锐机械厂、常熟市方盛纺织机械厂、翁某某、季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逾期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