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德桂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桂,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北正南路***号。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刘家村村船型湾村民组。宋德桂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二初字第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德桂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德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