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郁文进与郭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文进,郭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郁文进。被告郭耀。原告郁文进诉被告郭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菊芳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文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文进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因家庭经商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但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郭耀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到现金15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5日前准时归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直至还清。当天,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5万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现被告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郁文进借款15万元;二、被告郭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郁文进期内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止);三、被告郭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郁文进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4,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菊芳人民陪审员 俞逸辉人民陪审员 薛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