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红梅,陈卫东与茂名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陈卫东,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茂南区袂花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行初字第21号原告陈红梅。原告陈卫东。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梅。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市长。委托代理人黄海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区袂花供销社。负责人叶强,社长。原告陈红梅、陈卫东不服茂名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梅、陈卫东的委托代理人郑梅以行政起诉状的具状人是其本人签名,而没有两原告的签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郑梅以陈红梅、陈卫东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起诉状没有两原告的签名和盖章,无法确认属两原告的诉讼行为。据此,郑梅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因该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梅、陈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梅、陈卫东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苏海云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