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抓获,2014年12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以吸食毒品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亚男,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赵亚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将“小龙”(身份不详)交其保管的1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其租住的荆州区新风二路久悦宾馆203房书桌抽屉内。次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网友李某乙、“小梦”(身份不详)将其中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租住屋内吸食。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其租住屋内查获并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经鉴定:上述被搜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9.4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李某乙、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指认毒品照片、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入住荆州区久悦宾馆203房记录、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4)410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分公(御)行决字(201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庆审 判 员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