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广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楠(该公司员工,受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曾斌忠(该公司员工,受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受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达(受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瑞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崔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