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炜与雷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炜,雷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孟炜,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士友,乌海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英,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岗,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炜诉被告雷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1200平方米的楼房装修费、人工工资、材料等费用共计290020元。本院认为,被告雷英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其代理建设方刘红芬所签订的合同,其本身没有装修工程的权利和义务,且该代理行为有刘红芬的授权书可以证实,且在原告以武汉鑫梦园装饰公司与刘红芬签订了该装修工程的合同后,应当确认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履行的装修工程应当以与建设方刘红芬所签订的合同为准,故原告本次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