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郭汉娟、杨劲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郭汉娟,杨劲松,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6号。负责人张立中,行长。被执行人郭汉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杨劲松,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汉娟、杨劲松、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汉娟、杨劲松、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247,098.47元,执行费3,606元。但被执行人郭汉娟、杨劲松、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汉娟、杨劲松、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704.4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