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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3316.7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已扣划872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方增明执行员  李琼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桂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