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加建与郑肇林、程道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建,郑肇林,程道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高加建,男,1969年2月25日生。被告郑肇林,男,1981年9月18日生。被告程道学,男,1980年10月19日生。原告高加建与被告郑肇林、程道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五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肇林、程道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加建诉称:要求被告郑肇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计11个月,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程道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肇林、程道学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郑肇林因经商缺乏周转金向原告高加建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郑肇林出具借款协议1份,并由被告程道学提供担保。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郑肇林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高加建与被告郑肇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郑肇林应当偿还借款。被告程道学自愿为被告郑肇林向原告高加建借款提供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协议中的“月息3%”系原告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自行添加的,庭审中自愿放弃该利息主张,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肇林、程道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肇林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高加建。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程道学对上述被告郑肇林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