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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延群与董国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宋延群。被告董国强。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群与被告董国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回对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峰撤回对高峰的起诉。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