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延群与董国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宋延群。被告董国强。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群与被告董国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回对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峰撤回对高峰的起诉。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