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泽宇与李金玉、吴献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宇,李金玉,吴献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高泽宇,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金玉,女,1956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献德,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泽宇与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26800元,已经执行到位273809.5元;剩余部分,经查,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2013)张定联民调字第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