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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钱泽远与赵桂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泽远,赵桂雪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钱泽远,男,市民。被告:赵桂雪(又名郭慧),女。委托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泽远与被告赵桂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秋香人民陪审员  段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