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钱泽远与赵桂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泽远,赵桂雪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钱泽远,男,市民。被告:赵桂雪(又名郭慧),女。委托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泽远与被告赵桂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秋香人民陪审员 段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