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正晓诉杨占巧、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晓,杨占巧,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杨正晓,女,198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学钦,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巧,女,汉族,成年,住伊川县。被告: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晓诉被告杨占巧、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晓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占巧、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晓撤回对被告杨占巧、伊川县龙泉和祥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晓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赛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