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郎溪电信公司安装工,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冠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皖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郎溪县建平镇松林村小午组驶往建平镇庙门安置区。当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建平镇西郊村朱家桥路段处,因刘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所驾摩托车与前方站立于马路南侧的被害人伍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伍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在现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吴某、李某、徐某、占某、岳某、伍某甲、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刘某家庭条件较差;有固定住所,妻子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平时表现较好,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所进行监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刘某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刘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