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高翔,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王灵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高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隐瞒自己已经持有医保病历本的事实,多次在杭州市医保局骗领多本不同医院的医保病历本,利用各家医院医保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违规超量配取络活喜、安博维、诺和灵、拜唐苹等药品。经核实,被告人陈某共计骗取医保基金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154.4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医保配药明细、医保病历卡使用明细、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医疗保障稽查调查笔录、杭州市医疗保障违规金额明细单、稽查签证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情况说明、病情摘要及出院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陈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不知道自己超量配取药品的数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隐瞒自己已经持有医保病历本的事实,多次在杭州市医保局骗领多本不同医院的医保病历本,后分别到本市九堡卫生院、新华医院等,利用各家医院医保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违规超量配取络活喜、安博维、诺和灵、拜唐苹等药品。经核实,被告人陈某共计骗取医保基金金额为57154.4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某原有供述,证明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因其认为医保卡上额定的药品不够自己服用,遂使用自己和母亲赵某的医保卡,在新华医院、九堡卫生院、彭埠卫生院、红会医院分别使用不同病历本,超额配取络活喜、安博维、拜糖平、诺和灵四种药。多配的药一部分被其和其母亲服用了,一部分存在家中以备不时之需。(2)证人暴某证言,证明其在审查参保人员医疗费时发现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底,使用陈某及其母亲赵某的医保卡超额配取医保药物,大大超出每天每人的服用量。(3)证人翁某证言,证明杭州市医保局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4月开始的配药量大大超出了日常的用量,相应的骗取医保基金的计算方式是在扣除每人每天最大用药量的情况下得出陈某的超量部分,即在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陈某超额配药致使医保基金损失为57154.40元。(4)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用医保配取的药品都是自己服用的。(5)搜查笔录及药品照片,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下午,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陈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络活喜5盒、安博维7盒、诺和灵7盒、拜唐苹6盒,及上述药品的外观情况。(6)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向杭州市医保局调取了被告人陈某的医保配药明细、陈某及赵某的医保病历卡使用明细。(7)医保配药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3月23日的超额医保配药情况。(8)医保病历卡使用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医保病历卡业务变更情况。(9)调查报告,证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发现被告人陈某使用多本证历本超额配取药物,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共计57154.4元。(10)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承认使用自己和母亲赵某的基本医疗保障卡于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3月23日,分别配取络活喜、安博维、诺和灵、拜唐苹等药品,并对自己超量配取药品涉及金额为57154.4元没有异议。(11)医疗保障稽查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承认自己患有××,每日需要吃络活喜、安博维、诺和灵、拜唐苹等药品,并利用不同病历本超额配药。(12)杭州市医疗保障违规金额明细单,证明杭州市医保局出具的明细单显示被告人陈某违规超额配取的药品共计金额57154.4元。(13)稽查签证单,证明2014年6月10日,杭州市医保局将违规金额明细单交付陈某本人,陈某拒绝签字。(1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证明杭州市医疗保障违规具体处理方法。(15)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况,系被动到案。(16)情况说明,证明因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患有××,涉案药品系二人每天所必需服用,药品已经不多了,故公安机关未予以扣押。另被告人陈某医保病历本有四次更新,其中陈某的红会医院结核病病历本不能用于结核病以外的医保配药。(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其不清楚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有证人翁某证言、医保配药明细、违规金额明细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71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