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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肖某,柳州市柳侯公园管理处职工,被告徐某,柳州市第158医院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