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17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曾因嫖娼于2003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梦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11日上午,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江湾村江田(23)江田某号其家中,纠集金某、李某等人(均另行处理)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200元。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12日上午,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金某、李某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84900元、抽水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金某、张某、李某、林某乙、薛某甲、薛某乙、郭某、王某丙、朱某、居某、倪某、王某乙、胡某、徐某甲、陆某、徐某乙、胡志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