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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国成与于永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成,于永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120号原告:崔国成被告:于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成诉被告于永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