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喻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黄勇。委托代理人刘宜贞。被执行人喻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喻建忠应当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3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建忠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喻建忠三日内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3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并腾出房屋所占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