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严召才与崇安区中山大药房、《江南保健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召才,崇安区中山大药房,《江南保健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严召才。被告崇安区中山大药房,住所地无锡市风光里92号202室。经营者孔红兰。委托代理人徐日利(受崇安区中山大药房经营者孔红兰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江南保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学前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一峰,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彭飞(受《江南保健报》社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召才诉被告崇安区中山大药房、《江南保健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召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召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召才撤回对崇安区中山大药房、《江南保健报》社的起诉。诉讼费390元由严召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