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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付国与鲁山明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付国与被告鲁山明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