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彭晓东、许延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彭晓冬,许延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4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晓冬,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许延延,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晓冬、许延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晓冬所有的ZX65USB-3F型挖掘机(机号:HCM1YR00P00010225)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晓冬所有的ZX65USB-3F型挖掘机(机号:HCM1YR00P00010225)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