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史建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建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16号罪犯史建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镇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建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史建春,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史建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建春,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史建春,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3年10月、2014年8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史建春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建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