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