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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