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玉安。被执行人李瑞近。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牛玉安、李瑞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23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