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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舒萍与林为全、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舒萍,林为全,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林舒萍,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为全,又名林为泉,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春燕,女,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舒萍与被执行人林为全、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5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舒萍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为全、陈春燕偿还借款215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为全、陈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为全、陈春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为全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官驿巷冠业商住楼北区1层22店面一间(已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春燕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将林为全、陈春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上述店面拍卖款(但该院不予准许)。现查明,被执行人林为全、陈春燕与(2014)融执行字第118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226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