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麻渝,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石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明,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