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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林江与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江,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姚林江。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林荣。原告姚林江与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林江诉称:本人自2011年2月开始到被告单位上班,从事日常管理及门卫工作。现由于被告老板去向不明,劳动仲裁部门以我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系被告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被告曾出具《工资表》1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报酬17500元。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原告超过退休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姚林江的劳动报酬17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工资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报酬,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姚林江劳动报酬1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姚林江。原告姚林江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审 判 长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