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24号罪犯李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高中文化,山东省荣成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万五千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3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数罪,又系毒品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另该犯系毒品犯罪,未执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