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赵××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4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在2015年1月8日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于2015年1月30日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本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当日以津武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被告人赵××犯聚众斗殴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伙同齐××(已判刑)勾结被告人赵××及刘××(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于2013年8月20日14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商厦×座×××房间内,以庞××在刘××向王××抵押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签假名、有欺骗行为等为由,对庞××进行殴打,强行向庞××索要人民币25000元。庞××于当日报警。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赵××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了上述伙同被告人王××等人向庞××强行索要钱财的事实。案发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和同案人齐××的亲属代其二人赔偿了被害人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同时,被害人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王××和齐××的刑事责任。还查明,2014年8月13日1时许,谢××同莫××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街上街KTV消费时,因消费问题莫××与该歌厅服务员发生矛盾,莫××被同行人劝离至该KTV门口处时,莫××为发泄不满,又返回并持敲碎的啤酒瓶扎正在KTV服务的被告人赵××(该KTV服务生)未果。后被告人赵××为逞强好胜,随即伙同杜×、王×、康××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镐把追打已跑离KTV的莫××等人,并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光明道大爱春风超市门前处使用镐把将谢××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被打致右股骨远端骨折累计关节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右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和杜×、王×、康××等人与被害人谢××达成和解协议,由杜×、王×、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同时,被害人谢××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赵××及杜×、王×、康××等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赵××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协议书、申请书、收条、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勾结被告人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庞××对其等人有欺骗行为等为由,采取对被害人庞××殴打等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庞××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王××、赵××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为逞强好胜,伙同多人对被害人谢××进行殴打,且造成被害人谢××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在实施敲诈勒索的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赵××均能够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有悔罪表现,另当事人对相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王××、赵××均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分别酌情对被告人王××、赵××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被告人王××、赵××犯敲诈勒索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犯聚众斗殴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二罪并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