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震撼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良,上海震撼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黄学良,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震撼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黄士明。被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云峰。委托代理人周维能,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贺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学良诉被告上海震撼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