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仁智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仁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57号罪犯徐仁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仁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罪犯徐仁智于2010年5月2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减刑,共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代表张海燕、李光辉出庭提请对罪犯徐仁智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英波、林雪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仁智、证人黄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徐仁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仁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仁智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徐仁智,原判判处尚余赃款人民币89.5万元继续追缴,服刑期间已退赃款54.5万元,执行率60﹪以上,扣减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仁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仁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林 梅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