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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7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04中国青年报社与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青年报社,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71-275号原告中国青年报社。法定代表人陈小川。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青年报社诉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中国青年报社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青年报社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各案各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