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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仲裁字226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7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