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殷秀英与夏选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英,夏选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殷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选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李广强。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英诉被告夏选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秀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殷秀英承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