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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润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某某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润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山世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郝向军,李向东,武梦楠,李雪萍,翟春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润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00号。法定代表人韩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世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2号世博大厦8-10层。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被执行人,郝向军,女,1968年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1年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武梦楠,女,1991年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雪萍,女,1967年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翟春印,男,1966年生,住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润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世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郝向军、李向东、武梦楠、李雪萍、翟春印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刘俊喜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益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