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蔡爱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蔡爱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大街信普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汤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飞,该单位员工。被告蔡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爱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