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速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梅、邓煜博诉邓珍凤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速字第05号原告李梅。原告邓煜博。法定代理人邓根生,系邓煜博的父亲。被告邓珍凤。原告李梅、邓煜博与被告邓珍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克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邓煜博的法定代理人邓根生,被告邓珍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雇佣他人车辆拉客人,两原告乘坐该车辆时,造成两原告受伤,医疗费已由车主与被告共同承担。出院后经协商,确定两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2000元,由车主与被告各自承担50%,车主已支付。因被告当时经济困难,没有及时支付赔偿款,于2013年3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两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欠条约定向两原告支付欠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梅身份证复印件、邓煜博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邓根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邓根生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两原告人身损害补偿款11000元,该欠条是邓根生代两原告签收;3、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万某某受被告邓珍凤雇佣开车,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事实;4、万林福,李青茂证人证言一份,证明2014年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催要欠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和达成赔偿事宜的基本事实属实。我家娶媳妇,原告李梅、邓煜博搭车到我家喝喜酒,中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事后,在李梅家中,我与李梅协商赔偿事宜。因我不识字,由李梅写下欠条,载明我欠原告11000元,我按了手印。我先前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该欠款是我另行补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补偿金11000元,对此欠条无异议。但是我不同意支付该欠款,因我的丈夫江某某为邓某兴(邓根生的父亲)做牛工,邓某兴已欠我们工钱69840元,故要求原告主张的欠款应在工钱款中予以抵销,我还要求主张多余的工钱。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李梅、邓煜博诉万某某赔偿纠纷一案庭审笔录,证明万某某因被告家办喜事帮忙驾驶车辆拉客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经协商,以万某某名义赔偿两原告22000元,万某某又与邓珍凤协商各出一半。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庭审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质证、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6日,被告雇佣他人车辆拉客人,两原告乘坐该车辆时,造成两原告受伤,医疗费已由驾驶人万某某与被告共同承担。出院后经协商,确定两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2000元,由万某某与被告各自承担50%,万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因被告当时经济困难,没有及时支付赔偿款,于2013年3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系邓根生代为其妻子李梅、儿子邓煜博向被告主张出具的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欠条约定支付欠款1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欠条,被告无异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全面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其丈夫江某某为邓某兴(邓根生的父亲)做牛工,邓某兴已欠被告工钱69840元,要求对原告主张的欠款11000元在工钱款69840元中先行抵销。本院认为,邓某兴欠被告工钱69840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认定。被告主张二者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情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如果认为邓某兴已托欠被告工钱69840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下,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珍凤向原告李梅、邓煜博支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欠款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邓珍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克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邵华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