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91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湘江中路126号。负责人邹伏浩,主任。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为复地崑玉国际二期项目核发的建2【2014】01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用地性质,违法拍卖公共用地。二、改变用地性质、拍卖用地在前,规划用地在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原有规划,其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四、变更用地性质对相邻权人有重大影响,应当听取相邻权人的意见。综上所述,被告的违法行政许可势必造成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建2【2014】01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对被告在华盛新外滩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地块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出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综上所述,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超越了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定,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吕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慧琴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