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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蓝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