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蓝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