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启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韩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桂鹏,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刚,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新年,住安徽省岳西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启刚、韩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