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铁梅为与被告陶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铁梅,陶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邹铁梅,女。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晓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铁梅为与被告陶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铁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铁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2778.50元,由原告邹铁梅负担。审 判 长 韩 银 芝审 判 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萌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