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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铅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甲,务农,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0月25日被铅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对其决定逮捕,同日由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铅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秉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低速自卸货车从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往赵士田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屋背急弯陡坡路段时,由于华某甲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无牌低速自卸货车,下坡时车速过快,惊慌失措,导致车内被害人雷某采取紧急避险从驾驶室往外跳,后被该车右轮胎碾压,造成雷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某甲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华某甲到铅山县公安局投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来院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起诉认为,被告人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华某甲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称以后不会再这样开车了,会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剩余的18万元,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低速自卸货车从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往赵士田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屋背急弯陡坡路段时,由于华某甲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无牌低速自卸货车,下坡时车速过快,惊慌失措,导致车内被害人雷某采取紧急避险从驾驶室往外跳,后被该车右轮胎碾压,造成雷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某甲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华某甲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华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付款方法是2014年10月29日付款250,000元,2014年12月底付款50,000元,2015年12月底付款100,000元,2016年底付清余款50,0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已经支付了27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5日上午,其驾驶从哥哥华某乙处买来的无牌农用车去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拉瓦,当时车辆装载了2,660片瓦,车上有3个人,除其本人外,还有雷某、陈某,陈某坐在副驾驶室,雷某坐驾驶室与副驾驶室中间。当天11时许,他们从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往赵士田方向行驶,途径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屋背急弯陡坡路段时,其发现驾驶的车辆刹车有些不灵,当时就说了一句:“刹车不太好用了”。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就跳车了,雷某见状也跟着跳车了,后其驾驶的车子靠着山体行驶了大约7至8米的地方停下来。下车后,其看见雷某趴在地上,并和陈某将雷某抬到马路边上的水泥地,雷某就不动了,其就拦下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叫他帮忙报警,后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5日上午,其与大姐夫雷某雇请华某甲的中型自卸货车去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拉瓦盖猪棚,当时大概拉了2,660块瓦片,每块瓦大概2斤。当天11时许,他们从铅山县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往赵士田方向行驶,当车子行驶至太源乡畲族村半岭路段时,其听到驾驶员华某甲说:“车子没刹车了”,看见车子速度太快很不正常,便打开车子副驾驶位的车门跳车。跳车后,其从地上爬起后马上去看雷某是否跟着一起跳下车,便看到雷某躺在路边的沟里不动了,腰上和嘴上都是血,身上腰腹部位有很明显的轮胎印记。他们见雷某已经没有呼吸了,便将雷某从路边沟渠抬到马路边上,过了1分钟左右,其二姐夫兰某从后面骑着摩托车赶上来,看到现场情况后就立马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其和华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3、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5日上午,其与姨夫雷某、陈某雇请华某甲的车子去公公田拉瓦,当天11时许,雷某与陈某装好瓦片后就坐华某甲驾驶的车子先走。其在结完帐后便骑摩托车在后面跟着,当行驶至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屋背路段时,看到拉瓦的车子已经在右边水沟靠山体位置停着,姨夫雷某已躺在车后路边上,当时已经休克,车子驾驶人和姨夫陈某站在路边。其见状后马上拨打了雷某弟弟和儿子电话,雷某弟弟赶到现场后就拨打了“110”电话。4、证人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其以15,000元的价钱将肇事车辆卖给其弟弟华某甲,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0月24日,其接到兰某的电话叫其25日去拉瓦,因25日有事,便让弟弟华某甲驾车去为兰某拉瓦。25日11时10分许,兰某打电话称其弟弟华某甲在太源乡畲族村半岭屋背连续弯道路段将雷某压死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情况。6、铅公交认字(2014)第B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雷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7、委托书、赣饶鉴(2014)车鉴字第950号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4)车鉴字第951号外观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机动车技术性能及外观痕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车辆无牌“时风风顺”低速自卸货车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货车部件损坏、痕迹系由在交通事故与路边山体发生碰撞所形成。并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事实。8、委托书、铅鹅司鉴字(2014)第(23)号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雷某法医病理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雷某系重型闭合性胸腹联合伤:腹腔内脏器破裂,腹腔内出血。并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事实。9、铅公(交)决字(2014)0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25日11时许,华某甲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低速载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铅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10、人口信息表2份,证明被告人华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被害人雷某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证明被告人华某甲无证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的事实。12、归案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人华某甲系自首的事实。1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各1份及收条2份,证明被告人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14、铅山县陈坊乡人民政府和陈坊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华某甲的家境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低速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甲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华某甲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瑾人民陪审员  张小琴人民陪审员  刘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玲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